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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诉xx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及张某诉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杨玉林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5-16 00:00 浏览量:1340

宋某诉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及张某诉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071421许,宋某(化名)持证驾驶轿车沿威海市马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马山村前时驶入路外的xx内,发生交通事故,致宋某受伤,车辆报废,xx内养殖物一定程度上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为了赔偿事宜多方咨询,但因涉及到政府部门,都没人愿意代理。后宋某找到我代理该案件。

接受委托后,首先要确定赔偿责任的主体并立案,但这一过程遇到了不小的障碍。事发地点道路已到尽头,前方路基下约10远即是养殖户在海边的xx子。该路段没有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按照法律的规定,道路的养护、管理部门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路段为一条新建道路,施工单位已经交工,但还未正式交付使用。经过多方调查了解,认为xx技术产业开发区路政、交警队、公路局及管委会都有可能是赔偿义务主体,于是将所有的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诉到xx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由于该法院刚刚成立不久,这告政府的案子,立案庭不敢贸然立案,让将材料先放下,等找主管领导汇报后给答复。后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副院长打电话来说帮助调解解决,先不要立案了。于是案件搁置。期间当事人因担心法院无法公正处理而多次去法院催促,过了大约一个星期,主管的副院长打来电话,告知调解不成,以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起诉吧。于是该案进入诉讼程序。

庭审过程中,就管委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我与管委会代理人法制科主任展开激烈争辩。管委一方答辩称,交警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管委会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我方认为管委会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而造成事故发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事故责任认定只是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违章行为及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认定,仅能作为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发生交通事故事实的依据,而不能成为民事赔偿责任认定及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因而管委会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车辆损失需要鉴定,法庭休庭等待鉴定意见。

期间,xx子业主张某以养殖物受损为由向法院起诉宋某,要求赔偿损失。宋某依然委托我代理。开庭前我以管委会存在过错需要对xx子承担赔偿责任为由申请法院追加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共同被告。法院追加管委会为共同被告后将两个案件合并处理。

xx子业主张某为了证实其损失,提供了×××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但我方认为鉴定中心及其人员根本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其所作的鉴定意见书没有任何的客观依据,其所采取的估算方法也没有任何科学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详见附件代理词)。庭审中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结果鉴定人员出庭后被法官和我问得哑口无言,其鉴定资格还在其次,做出鉴定的依据根本就不客观,鉴定人员根本没有做相关的调查,而且依据的方法也不科学,最终法院没有采纳鉴定机构的意见。

法院经几次开庭并多次到事发村里进行调查,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了宋某的部分车损。xx子业主张某经法院提示诉讼风险后撤回了对宋某的起诉。本案完结。

附:

代 理 词

审判长:

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宋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宋某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并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裁判时参考。

一、原告无证据证实其遭受了损失。

原告向法庭提供×××鉴定中心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欲证实其受到的损失。被告认为该鉴定意见书不具法律效力,不应做为认定原告损失的依据,理由如下:

第一、×××鉴定中心及其人员根本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其所作的该鉴定意见书也没有任何的客观依据,其所采取的估算方法也没有任何科学性。鉴定机构以“肇事车辆掉进池中造成污染及池中物死亡”为前提给出了鉴定意见,没有任何的客观依据。首先,并无证据可以证实水质受到了污染及污染的程度;其次,现也无证据可以证实原告xx中投放的养殖物的种类、多少及死亡、减产的情况;再次,也无证据证实污染与死亡或者减产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完全没有考虑以上因素,根据表面调查得出的意见显然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另,其采取的估算方法是捕捞日本车虾,然后根据表面调查捕捞前后的差异,并考虑未长成成品的小虾,对三种养殖物的收入、成本进行估算,进而得出损失的数额。该估算方法没有一点的客观事实依据,更没有任何的科学依据,因为其鉴定的前提即养殖物的种类、多少不确定,而且其捕捞仅捕出了日本车虾,并没有捕出其他养殖物,何以在估算收入、成本时将南美白虾及三疣梭子蟹也计算在内?有何证据证实原告投放了该养殖物的幼苗?那么大的一个池子,掉进一个轿车会对整个池子的养殖物造成重大影响?而且这些养殖物的幼苗及饲料成本、人工成本等都是依据“表面调查”而不是客观的事实而得出;综上,不知司法鉴定机构是如何得出损失70%的鉴定结论的?

第二、该鉴定意见书是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即使其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也很难保证。且该鉴定意见书附注第五项明确表示该鉴定意见书仅为委托人参考不得另作它用。也说明了该鉴定意见书不具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明其损失的依据。看来鉴定机构对其鉴定意见书的客观性、科学性,还是心知肚明的。

二、被告之所以会驶入原告的xx是因为事故地点没有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而原告没有任何违章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路段的管理、维护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不应承担任何的责任。对于该起事故,交警没有将道路的管理、维护者列为肇事一方,认定为单方肇事,本身就存在一定瑕疵。这样认定事故,不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还能如何认定呢?但《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违章行为及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认定,仅能作为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发生交通事故事实的依据,而不能成为责任认定及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而到目前为止,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被告存在过错。事实上原告也不存在任何过错。交警以原告不注意瞭望、未确保安全为由认定原告负事故责任,可是那么宽阔的路,没有任何标志,任何人驾驶车辆恐怕都无法预见前面是那样的路况,也不可能预见会是那样。

综上,原告既没有证据证实被告给其造成了损失,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存在过错,因此其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代理人:杨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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