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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某某危险驾驶罪

作者:杨玉林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7-11 14:16 浏览量:1164

2016年1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鞠某持证醉酒驾驶鲁K×××××号小型轿车,在威海市张村镇和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羊亭镇大西庄村前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孙某驾驶的鲁Y×××××号农用三轮车相撞,造成孙某及车上人员于某、被告人鞠某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孙某、于某的伤情均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鞠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6.8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鞠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同时,受害人孙某等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三十余万元。

       接受委托后,通过询问鞠某并查阅卷宗,认为鞠某有自首等情节,同时,积极与受害人一方协商,建议先赔偿部分,然后给予鞠某出具谅解书,对于其他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另行主张。受害人一方接受了建议,鞠某支付了二原告人医疗费2.5万元后受害人给鞠某出具了谅解书,辩护人提出的,鞠某系初犯,其在归案后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鞠某先期赔偿了二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并与被害人就其余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判处鞠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千元,余款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取得了很好的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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