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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故意伤害案

作者:杨玉林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7-11 11:25 浏览量:576

2013年8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因其父倒泔水一事与XXX发生争执进而相互厮打,期间徐某某用拳脚殴打XXX并将其推倒在地,致其左踝三踝骨折。后徐某某又用拳击打前来拉架的XXX面部,致其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和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XXX、XXX的伤情均构成轻伤。

检察机关公诉至法院后,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经辩护人工作,诉讼中,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 XXX、XXX 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辩护人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等辩护意见,要求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徐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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