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玉林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6-04-19 16:30 浏览量:787
基本案情:2013年8月2日,邹某某乘坐公共汽车去往威海崮山,该车行驶至经区齐鲁大道与深圳路交汇处时发生交通事故,与其他车辆相撞,事故致邹某某受伤。经威海卫人民医院诊断,邹某某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外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关节创伤性滑膜炎,左膝骨性关节炎。邹某某在威海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4天,行外侧半月板切除术。邹某某出院后就赔偿事宜向律师咨询并委托代理。
律师分析意见:邹某某乘坐的公交车与其他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邹某某受伤,邹某某可以选择以侵权为由要求公交车一方及与其相撞的车辆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以合同纠纷为由要求公交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如何选择邹某某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如选择侵权,对于邹某某有利的一面是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处理起来比较方便快捷。但是不利的一面是,鉴定伤残时需要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为标准进行鉴定, 邹某某只构成十级伤残。如果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交车所在公司,那么鉴定伤残时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为标准进行鉴定,邹某某构成九级伤残。十级伤残与九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相差将近50000元。故建议邹某某以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只要求公交车所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邹某某选择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最终实现了权利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