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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人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及诈骗罪一案

作者:杨玉林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6-04-15 14:53 浏览量:893

基本案情:2004年,卢某某承包了山东威海1600亩土地,开发高尔夫球场。为此,卢某某注册成立了荣成绿色乐园度假村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卢某某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进行开发,故与被害人李某某(韩国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设经营上述高尔夫球场,并约定在2006年3月1日前将荣成绿色乐园度假村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董事长职位转给李某某。后李某某通过银行汇款及以现金形式交给卢某某投资款韩元31亿元。2005年5月,李某某被增选为公司董事。2006年5月13日,因后续开发资金不足,卢某某在未与其他人协商也未告知其他人的情况下将球场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卢某某获得转让款1800万元,完全被其个人占有。2006年5月15日,卢某某以履行承诺将董事长职位等移交给李某某为由,要求李某某再付人民币10万元,后李某某付给卢某某人民币10万元。2009年,李某某从他处得知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威海市检察院以合同诈骗韩元31亿元、诈骗1人民币0万元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办案经过结果: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并查阅卷宗,对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合同诈骗韩元31亿元一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于是在庭审中提出了被告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并详述了事实与理由;对于检察机关指控诈骗人民币10万元一事,辩护人也认为不构成诈骗罪并详述了事实与理由。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合议并向省高院请示后,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以职务侵占韩元31亿元及合同诈骗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卢某某定罪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由于罪名的改变,大大的降低了被告人的刑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最高也是有期徒刑,而合同诈骗罪及诈骗罪的最高刑均为无期徒刑。如果罪名不改变的话,被告人肯定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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